甘肃省财政厅公布的一则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显示,该厅接到举报,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算金额280万元,该项目采购文件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限制中型企业参与采购活动。
甘肃省财政厅认定举报事项成立,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以下为公告全文——
兰州财经大学段家滩校区研究生教学楼公共区域改造项目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
甘财采处(2022)28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兰州财经大学段家滩校区研究生教学楼公共区域改造项目”(项目编号:2022zfcg00560)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兰州财经大学段家滩校区研究生教学楼公共区域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2022zfcg00560 项目预算:280万元
当事人1(采购人):兰州财经大学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496号
当事人2(采购代理机构):甘肃悦顺诚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儿湾路欣欣嘉园东区7号楼1701室
当事人3(成交供应商):甘肃顾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庆阳路115号第2单元20层2006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2年6月22日收到的对“兰州财经大学段家滩校区研究生教学楼公共区域改造项目”采购文件的举报进行了监督检查。
一、核查情况
举报事项: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供应商资格条件”第6条关于“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内容,限制中型企业参与磋商。
经核查,该项目预算280万元,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该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但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供应商资格条件”第6条关于“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内容,限制中型企业参与磋商,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形。故举报事项成立,前述情形可能影响成交结果。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2年6月29日